一、地磅检定时,由于准备的标准砝码数量又达不到地磅最大秤量所需的量,就可用恒定载荷代替标准砝码进行检定。
二、在国际建议R76《非自动衡器》、R134《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》和我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55-1996《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》、JJG907-2006《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》都有关于标准砝码替代法的规定,对被检地磅的重复性也提出了相应要求。
由上述规定可得出,当检定小于1t的地磅必须配备与被检地磅最大秤量等量的标准砝码。当检定大于1t的地磅时,才可使用标准砝码的替代法,但是必须具备1t的标准砝码。只“具备1t的标准砝码”属于国际规定。在我国有些省市为保证地磅的检定质量和地磅产品的出厂质量,要求开展地磅检定的技术机构,必须配备所检地磅最大秤量50%的标准砝码。生产100t以下地磅厂家必须配备与最大秤量等量的标准砝码,生产100t以上地磅的企业应配足100t的基础上再加上100t以上秤量50%的标准砝码。 按照国际建议和我国检定规程的规定,当具有标准砝码的数量是被检地磅最大秤量的50%时,只需要进行一次砝码替代就可以检至地磅的最大秤量。当被检地磅重复性不大于0.3e时,允许具有35%最大秤量的标准砝码就可以进行检定,新的R76国际建议将该“35%最大秤量”改为“最大秤量的1/3”,这一改变没有质的变化,此时需要进行二次砝码的替代才能检测至地磅的最大秤量。当被检地磅的重复性不大于0.2e时,允许只具有20%最大秤量的标准砝码就可以进行检定,就需要进行四次砝码的替代才能检测至地磅的最大秤量。地磅的重复性应当是在50%最大秤量进行的,有人说,既然能在50%最大秤量处进行重复性,就不需要在35%最大秤量和20%最大秤量处进行砝码替代了。要注意此处的重复性是使用恒定载荷进行的,不是标准砝码。 砝码替代时,使用的替代物(恒定载荷)可以是在检定前事先运到现场,也可以在现场临时找。